深度解读香港虚拟资产新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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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香港新政深度解读系列第四篇会重点解读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俗称“交易所”)将会被施加的监管要求。之前在第一篇宏观政策解读中提到,香港证监会对于交易所并没有非常确定的监管规定,而是在监管规定附录2上定义标题为《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可见香港证监会对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类新事物所抱有的开放与谨慎的态度。

深度解读香港虚拟资产新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要求

SFC政策截图

并非所有交易所业务均受监管

香港证监会本次采用“监管沙盒”的形式,邀请希望获取牌照的交易平台运营者进入沙盒测试,并与证监会一起探讨可行的方案。但是目前市场上交易所业务类型众多并且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都有很多延伸,总体而言包括:

深度解读香港虚拟资产新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要求

但是在本次交易所业务监管范围中,仅将法币与币币交易的部分纳入沙盒,暂时不支持任何C2C或者期货合约等衍生品交易所(注:即仅支持上述第一、第二种业态)。笔者认为尽管后续基于虚拟资产的交易工具横向拓展是大概率事件,但香港证监会保守地步步推进的谨慎态度亦有其合理性。

对于交易团队或者基金管理人而言,如果要在合规交易所进行交易风险对冲,可以选择香港的持牌或者准持牌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同时在其他持牌的期货交易所,例如纽交所兄弟平台Bakkt或者CBOE/CME,进行期货现货的对冲交易。

 

交易所监管的核心原则

香港证监会罗列了五条监管的核心原则,高屋建瓴地提炼了监管的主要思路,并且特别提出了:一旦违反相关持牌条件将会受到证监会的纪律处分并且可能会影响牌照的获取。笔者将香港证监会五大核心监管原则的要求简要总结如下:

1、 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全部在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简而言之,就是“不能混业经营”,即受监管的主体内只能经营受监管认可的业务活动,并且不能将其他合规业务活动放在同一法律实体内进行,比如说持牌投资基金。并且,该单一法律实体应当持有证监会牌照体系内的1号牌(证券交易)和7号牌(自动化交易服务)。

该规定主要针对目前市场上部分以集团方式运营的交易所,旗下产业链非常庞杂,通常涵盖交易所、投资孵化、钱包、资产管理、交易经纪、资产托管等金融业务,甚至还包括教育、猎头和媒体等非金融业务。在法规中明确要求,该持牌实体只能经营交易平台单一业务。

2、全部虚拟资产交易均需遵守适用的规定。香港证监会在核心原则之后还罗列了十二条针对交易所的监管条款与条件,交易所应当遵守全部相关的规定。

看似这条有些多余(合规都要遵循),但其实可以体现香港证监会的缜密。在监管全文中,非“证券”和“期货合约”类虚拟资产(即指BTC和ETH类虚拟资产)从合规角度而言并非应当列入证券法的监管范围,但这条监管原则确认了无论虚拟资产是否属于“证券”和“期货合约”,均应适用相同的规则。

3、“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风险较大,在新政下只能让香港证券法项下的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在2018年Q3证监会修订了有关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标准,详情可以参考相关规定。也就意味着,目前而言香港虚拟资产市场暂时不对散户进行开放。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创新人士可能会想到一个业务模式为:利用已经符合专业投资者认定的投资席位,进行虚拟账户拆分的方式做成经纪业务,将散户引入到香港交易所之中。但证监会的第二个条款直接否定了该模式。

深度解读香港虚拟资产新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要求

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4、对首次代币发行的代币在最初12个月的交易限制。这条原则是针对项目方上币的原则限制,要求必须ICO后12个月或ICO项目产生盈利(两者以较早者为准),通过时间条件和盈利条件的限制,来提高ICO项目的质量,最终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这个条款背后的意义大于其监管条款本身的意义,虽然证监会没有就ICO本身而言出具任何的监管要求,但香港证监会等于通过这个条款认可了发Token上交易所这件事,而不像其他国家的监管,将ICO上币作为一个限制性的监管要求,迫使交易平台只能交易主流品种。

5、交易不得有杠杆成分或与买卖虚拟资产有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品。这个与之前提及的要求一致,目前监管只支持法币与币币的现货交易。监管认为虚拟资产本身波动性较高风险巨大,如果加上其他金融工具可能会加剧风险。

 

交易所监管条款与条件

与虚拟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分销方的管理方式一致,交易所监管需要遵循通用持牌框架+特定监管条款条件的模式,即在遵循1号牌(证券交易)和7号牌(自动化交易服务)所有相关持牌规定的基础之上,还需要遵循特定的监管条款与条件,香港新政提出了十二条“可能施加的”监管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监管提了哪十二条要求。

1,财务稳健性。即交易所需要有较强的财务资源,确保有足够的资金运营该平台,甚至于提出需要有维持12个月运营开支的现金储备。草根创业平台可能在这条要求下会有障碍,大型资本支持的交易所可能会更有机会。

2,保险规定。交易所需要对虚拟资产可能遭到的盗窃或黑客入侵投购保险,甚至给出了更加量化的规定,即联网的热端账户需要做到100%风险覆盖;而离线存储的冷端部分需要做到95%的风险覆盖。目前市场上该类保险产品非常有限,而且如果由交易所自己来托管用户的虚拟资产,保险公司可能会很难做出相应的风险定价。

3,知识评估。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一部分,需要对个人专业投资者用户(机构客户除外)进行虚拟资产知识水平的评估(有些类似imToken注册账户时的问卷形式),并且应当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

4,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募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一直是银行金融业的标准合规措施,作为匿名性较高的虚拟资产投资,这部分的合规工作将是监管稽查的重点。证监会提出了非常细的监管要求,这里不作过多展开,但提炼重点信息如下:

- 客户的联络信息需要完整充足,否则可以暂停或者终止账户;

- 同卡进出要求。只能以监管认可的相关银行开立的同名账户进行法币的提存;

- 针对高风险交易行为、犯罪交易、匿名虚拟资产交易需要更严格的调查和监控措施;

- 如果通过聘用第三方服务商的方式进行客户调查应当慎重并且充分尽职调查。

5,信息披露。交易平台应该对虚拟资产交易相关风险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投资者赔偿基金不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虚拟资产交易的不可逆性、市场波动性、收费方式等。

6,获准买卖的虚拟资产。针对虚拟资产上币的流程做出指引性要求,交易所应当考察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资产的监管情况、市场需求、技术安全性、推广资料准确性等。并且禁止了由交易所向虚拟资产发行方收取上币费的收费模式,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

7,交易规则。不同于传统的券商经纪模式,虚拟资产交易是买卖双方直接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规则相比于传统市场略有不同,交易所需要就虚拟资产提存、买卖、交易指令、资产保管、预防操纵、投诉等多个运营要求向用户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8,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行为。对于目前交易所及一些市值管理团队常用的市场操纵手段,包括和用户做对手交易、自营盘、机器人画K线、制造虚假交易、操纵价格等违规情况,监管做出了明令禁止。并且要求可能考虑聘用第三方独立顾问的方式来检测违规行为。

9,员工交易。传统券商及基金合规稽查中,通常会要求从业人员和关联人不得进行任何的证券交易。在新政中并未完全一刀切禁止员工交易,但提出了需要禁止及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10,自营买卖。监管并没有完全禁止平台运营者或利益相关方进行买卖交易,但提出客户应当在虚拟资产买卖指令的执行中享有更高的优先权。

11,分隔和保管客户的款项和虚拟资产。这点在第三篇《深度解读香港虚拟资产新政之资产托管综述中》具体分析了涉及虚拟资产独立账户的要求并且解释了该要求尚存有待讨论明确的地方。从原则上而言,本条要求即交易所在代为保管用户的法币和虚拟资产时,必须做到独立账户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有一个量化的离线存储要求,即要求绝大多数的虚拟资产应当通过离线存储的方式来管理(监管建议为98%),以避免出现黑客入侵造成损失。

12,持续汇报责任。作为受监管的重要体现,持续与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或口头密切沟通与汇报是十分重要的。建议希望进入沙盒测试的交易平台运营者,参考传统金融机构的做法,设立专门的法律与合规团队定向与监管部门对接。

 

在香港运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机遇与挑战

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主权信用最高的地区之一,推出虚拟资产交易所的政策意义非凡,这是中国香港在全球竞争格局中争夺监管话语权的重要措施。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和欧洲部分地区均已经将虚拟资产交易所纳入到重要的监管范围,而香港将会成为华人世界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根据地。不过笔者认为,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目前来看:

机遇

- 香港将成为亚太地区虚拟资产交易的中心,亚太甚至全球资金均会聚集香港;

- 服务于交易平台和投资基金生态的服务方将会受益,包括合格托管服务方、律师服务、独立审计服务、反洗钱与合规服务、网络安全保障服务等;

- 严格全面的监管措施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有助于吸引合规机构资金入场;

- 明确了支持证券类虚拟资产,为开设STO交易所、电子票据凭证交易所及所有基于法币/通证交易机制的交易所提供了监管政策支持。

挑战

- 没有参考传统金融交易所将交易撮合与客户资产清结算分离,可能出现风险事件。

- 目前只针对专业投资者开放,门槛较高,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

- 监管沙盒测试期时间过长(超过12个月)可能错失一些行业性的机会;

- 只支持法币与币币现货交易,金融工具较少可能导致给其他地区更多监管机会;

- 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均对交易所市场垂涎已久,可能会出现全球监管套利;

- 区块链和虚拟资产依然是新事物,市场变化较快,对持续有效的监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免责声明:上述文章内容不构成任何专业的法律与合规建议,请以专业香港持牌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如果以该文章内容作为依据造成的经营损失,笔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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